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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 《庆元条法事类》 《宋刑统》 《元典章》
唐朝的封建制五刑一共二十五等 宋朝的臀杖和脊杖各十等 元朝的笞杖刑分为笞刑五等和杖刑六等 明朝的法定死刑包括绞、斩和凌迟三等
刺配是古代劓刑的复法 刺配是刑罚制度的又一进步,对宋代后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凌迟始于五代的西辽 至南宋,凌迟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并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秦代的死刑执行方法有很多种,主要有弃市、戮、腰斩、车裂、定杀、凌迟、枭首等 秦代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极为繁多,且有系统分类,已经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 秦代的刑罚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八大类,其中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相当于现代的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始定折杖法 盛行刺配刑 凌迟成为法定死刑之一 广泛适用充军刑
《唐律疏议》 《淳熙条法事类》 《宋刑统》 《庆元条法事类》
“缇萦上书”上书事件成为汉代文帝、景帝刑制改革的导火索,最终导致汉文帝废除了墨、劓、刖、宫等各种肉刑 唐代定律时首创流刑五等之制,确立了以笞、杖、徒、流、死为主刑的封建五刑制体系 首创折杖法、刺配刑,并将始于五代西辽的凌迟作为法定死刑是宋代刑罚的特色 与元朝的刑罚制度相比,明律体现了“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特点
死刑、肉刑、徒刑、笞刑、经济刑构成秦代刑罚中的五刑,相当于现代的主刑 唐律中的“六杀”是根据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进行的分类 汉代文帝景帝的刑制改革是轻刑的表现 南宋确立了凌迟为法定刑,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该刑罚
《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 《汉律》是我国第一部法律儒家化的封建成文法典 《唐律疏议》首次区分了公罪和私罪 《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成为法定死刑
《大明律》采取以“名例律”为统率,以11篇作为分则的法典编纂体例 《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成为法定死刑 《大明律》加重了对伦理教化方面犯罪的处罚 《大明律》是明朝终世不改的根本大法
《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成为断案的依据 宋代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北宋将凌迟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