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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发现药品新的不良反应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的时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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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15日内报告  1个月内报告  须及时报告  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15日内报告  1个月内报告  须及时报告  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每3个月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15日内报告  1个月内报告  须及时报告  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严格监测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需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附表要求填写并按规定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本企业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的安全有效问题进行密切追踪,并随时收集所有可疑不良反应病例,按季度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集中报告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发现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防疫药品、普查普治用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出现的不良反应群体或个体病例,于1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可疑不良反应,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报告  15日内报告  1个月内报告  须及时报告  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每3个月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15日内报告  1个月内报告  须及时报告  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15日内报告  1个月内报告  须及时报告  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须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报告  15日内报告  1个月内报告  须及时报告  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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