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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4日,张某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其后,张某对该发明作了改进,于2006年5月4日又就其改进发钥自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时,可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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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修改申请文件时间,超过了中国专利局指定期限,丧失了在先申请权  马某可以说明正当理由而请求中国专利局延长该指定期限,方可保有在先申请权  马某可以在1999年11月5日,提交专利修改文件时,同时要求本国优先权  马某可以在2000年11月8日之前对“活性反应烧芯”技术,提出本国优先权  
王某申请在先,按照先申请原则,享有专利申请权  张某是中国人,不应享有国际优先权,但王某不是真正的发明人,故专利申请权应属张某,其申请日应为2010年5月5日  张某享有国际优先权,故专利申请权应属张某,其申请日为2010年5月5日  张某的发明已丧失新颖性,专利局应驳回双方的申请  
保护期从2005年8月7日起计算  保护期从2005年5月9日起计算  保护期从2008年4月1日起计算  该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  
王某申请在先,按照先申请原则,享有专利申请权  张某是中国人,不应享有国际优先权,但王某不是真正的发明人,故专利申请权应属张某,其申请日应为2010年5月5日  张某享有国际优先权,故专利申请权应属张某,其申请日为2010年5月5日  张某的发明已丧失新颖性,专利局应驳回双方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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