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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保护客户在办理服务时提供的财务状况信息 为了使客户得到全面的金融服务,可以将客户信息直接提供给保险公司 向其他同事打听客户的个人隐私和交易信息是违反信息保密规定的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商业银行法》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客户保密的基本原则奠定了对客户隐私进行保护的法律基础 《商业银行法》在相应章节中规定的查询客户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法定机关种类,权限及程序可被视为我国对客户隐私进行保护的基本规范 《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应该对反洗钱信息保密 我国对客户隐私保护进行了专门的立法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出于好奇或其他目的向其他同事打听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属于不当行为,可能侵犯客户隐私 银行应当保护在为客户提供开户服务时所了解到的客户财务状况信息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离职后,为了继续为客户提供服务,可以将客户信息带至新机构,在介绍新机构的产品与服务后,由客户自行选择是否购买其产品或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出于好奇或其他目的向其他同事打听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属于不当行为,可能侵犯客户隐私 银行应当保护在为客户提供开户服务时了解到的客户财务状况信息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离职后,为了继续为客户提供连贯服务,可以将客户信息带至新机构,在介绍新机构的产品与服务后,由客户自行选择是否购买其产品或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出于好奇或其他目的,向其他同事打听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属于不当行为 银行应对在为客户提供开户服务时所了解到的客户财务状况信息进行保密 银行对从业人员在离职后,可以将客户信息带至新机构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出于好奇或其他目的向其他同事打听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属于不当行为,可能侵犯客户隐私 银行应当保护在为客户提供开户服务时了解到的客户财务状况信息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受雇期间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离职后,为了继续为客户提供连贯服务,可以将客户信息带至新机构
出于好奇或其他目的向其他同事打听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属于不当行为,可能侵犯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受雇期间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离职后,为了继续为客户提供连贯服务,可以将客户信息带至新机构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银行应当保护在为客户提供开户服务时了解到的客户财务状况信息
在离职后可以将客户信息带至新机构,向其介绍新机构的产品与服务 出于好奇或其他目的向其他同事打听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属于不当行为 银行应当保护在为客户提供开户服务时了解到的客户财务状况信息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违反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在离职后,可以透露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客房隐私保护是商业银行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 在受雇期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出于好奇或其他目的向其他同事打听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属于不当行为,可能侵犯客户隐私 银行应当保护在为客户提供开户服务时了解到的客户财务状况信息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离职后,为了继续为客户提供连贯服务,可以将客户信息带至新机构,在介绍新机构的产品与服务后,由客户自行选择是否购买其产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