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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相对于《公司法》规定而言,《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所作规定属于“特别法”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同于《公司法》的,优先适用《保险法》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 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优先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
职业培训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 上岗考核制度 职工再教育制度
市场准入监管 管理监管 股东净资产和注册资本监管 静态监管
书面告知对方 口头通知对方 及时通知对方 变更合同
相对于《公司法》规定而言,《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所作规定属于“特别法”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同于《公司法》的,优先适用《保险法》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 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优先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对于《公司法》规定而言,《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所作规定属于“特别法”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同于《公司法》的,优先适用《保险法》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 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优先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对于《公司法》规定而言,《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所作规定属于"特别法"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同于《公司法》的,优先适用《保险法》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 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优先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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