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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十级,最轻的为一级 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由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鉴定的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到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向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为最终结论 李四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60日
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省、自冶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到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0级,最轻的为1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