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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分的法律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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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擅自提供担保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国务院公安机关,是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  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  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    
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不能再给予行政处分  如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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