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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业政策 汽车产品政策 汽车消费政策 汽车科技政策
在汽车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已发现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仍继续生产销售该款汽车产品 在汽车产品投入市场后,发现确定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但未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在汽车产品投入市场后,发现确定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但未及时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在汽车产品投入市场后,发现或确定汽车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经技术分析不属于缺陷,通过采用定向通知方式通知车主方式发出技术服务通告
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合法权益 运用经济手段,影响企业利益 强化竞争意识,坚持社会责任 根除市场弊端,参与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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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使用铅、汞、镉及六价铬 限制使用铅、汞、镉及三价铬 限制使用铅、汞、镉、三价铬及六价铬 限制使用铅、汞、镉、铜、三价铬及六价铬
85%,80% 85%,75% 80%,80% 80%,75%
2004年10月30日 2004年10月1日 2010年10月1日 2010年10月30日
加深汽车产品组合深度 扩大汽车产品组合 加强汽车产品组合相容度 双向扩展
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结束 仅剩包修责任 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以上都不对
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生产者基本信息 汽车产品技术参数 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 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 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8年; 对于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起召回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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