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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拆本使用发票 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或者运输空白发票 临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虚开发票2万元的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拆本使用发票的 非法代开发票的
调出发票查验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检查领购、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普通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不得领购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经营业务已经发生,营业收入已经确认时,才能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 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代其他单位开具发票 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虚开发票 2 万元的 转借、 转让、 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示 拆本使用发票的 非法代开发票的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调出发票查验 调出发票转让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借出发票自用
纳税人拆本使用发票 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或者运输空白发票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 可以转借, 不得转让 不得拆本使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