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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15%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贷款拨备率不低于3% 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不良贷款率不高于5%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10%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全行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对同一行业的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10%; 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的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10%; 贷款金额在并购的资金来源中所占比例不应超过50%;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期限在5年以上的,单独报总行批准。
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可以不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规定进行分类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资料 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贷款损失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10%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土地储备机构资金专户 一般账户 基本账户 交易账户
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