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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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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垃圾可以进行化学处理  电子垃圾可以进行焚烧处理  电子垃圾不能填埋处理,这样会污染环境  电子垃圾应该进行综合处理,对有用的部份回收再利用  
废电器电子产品  报废机动车船  废轮胎  废铅酸电池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销售一次性餐饮用具的  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销售废旧家电的  
不得以高出原价的价钱销售  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必须在环保部门登记  不得出口  
电子垃圾可以进行化学处理  电子垃圾可以进行焚烧处理  电子垃圾不能填埋处理,这样会污染环境  电子垃圾应该进行综合处理,对有用的部分回收再利用  
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电器电子产品的消费者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产品的使用者责任延伸制度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以自建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报关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其属于免填单业务,不需要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  
国家不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可以通过电子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事宜  可以通过电子划缴、POS机刷卡、现金等方式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国家适时发布、更新产品中禁止、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实施产品市场准人制度  建立相对完善的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回收体系,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方案,逐步提高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环境无害化回收率和再利用率  规范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再利用过程的环境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  再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纳入到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基本得到安全无害处置  推行环境友好产品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从源头减少和控制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国家不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不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志为再利用产品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指标而进行采矿的  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电子垃圾可以进行化学处理   电子垃圾可以进行焚烧处理   电子垃圾不能填埋处理,这样会污染环境   电子垃圾应该进行综合处理,对有用的部份回收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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