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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权证的行权,均由权证发行人自身通过提交担保物来保证成功行权 在权证二级市场交易交收和行权交收过程中,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遵循银货对付原则 对于权证的二级市场交易,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不充当“共同对手方”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实行待交收制度
结算参与人补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并不再出现资金交收透支时,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恢复其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服务 最终交收处理完成后,结算参与人出现权证卖空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其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要求该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购卖空权证 结算参与人因行权交收失败,导致标的证券出现卖空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没收违约结算参与人的卖空利得,按卖空金额的 1%收取卖空违约金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T+2日起处置专用清偿证券账户中的待处分权证,处置所得用于弥补结算参与人的违约交收金额
对于权证的二级市场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不充当“共同对手方” 对于权证的行权,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充当“共同对手方” 对于权证的二级市场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充当“共同对手方” 对于权证的行权,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不充当“共同对手方”
先办理证券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再办理现金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 先办理现金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再办理证券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 先办理认沽权证的行权交收,再办理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 先办理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再办理认沽权证的行权交收
同一交易日内的行权申报,既有证券结算方式又有现金结算方式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先办理现金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再办理证券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 同一交易日内的行权申报,既有证券结算方式又有现金结算方式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先办理证券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再办理现金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 证券结算方式下,既有认沽权证又有认购权证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先办理认沽权证的行权交收,再办理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 证券结算方式下,既有认沽权证又有认购权证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先办理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再办理认沽权证的行权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贯彻了"银货对付",深圳分公司不使用该原则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实行"待交收"制度 在上海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日日终 在深圳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1日日终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贯彻了货银对付,深圳分公司不使用该原则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实行待交收制度 在上海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日日终 在深圳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1日日终
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未完成权证交易资金交收,出现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以扣划待处分权证 最终交收处理完成后,结算参与人出现权证卖空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其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要求该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购卖空权证 结算参与人因行权交收失败,导致标的证券出现卖空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没收违约结算参与人的卖空利得,按卖空金额的1%收取卖空违约金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T+2日起处置专用清偿证券账户中的待处分权证,处置所得用于弥补结算参与人的违约交收金额
权证交易和行权的证券,资金最终交收时点均为T日16:00 对于权证交易和权证行权,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均按货银对付原则办理相关结算 对于权证交易,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实行T+1日担保交收(T日为交易日) 结算参与人和发行人应保证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和足量证券用于T日权证交易和行权的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贯彻了“银货对付”,深圳分公司不使用该原则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实行“待交收”制度 在上海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日日终 在深圳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1日日终
权证交易和行权的证券、资金最终交收时点均为T日16:00 对于权证交易和权证行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均按货银对付原则办理相关结算 对于权证交易,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实行T+1日担保交收(T日为交易日) 结算参与人和发行人应保证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和足量证券用于T日权证交易和行权的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