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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医院药剂科与临床医师根据医院日常医疗用药的需要,共同协商制订的处方 适于小量配制和储备 便于控制药品的品种和质量 可提高效率,减少患者取药等候时间 每个医院的协定处方仅限于在本单位使用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 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 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甲类非处方药 处方必须留存1年以上
非处方药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购买 标有“OTC”的药品是非处方药 使用非处方药前要仔细阅读使用说明 非处方药一般剂量大、服药天数长
最好视力的处方不一定是眼镜处方 眼镜处方要在验光处方基础上结合配镜目的等因素 验光处方就是眼镜处方 正确的处方是验光与配镜间连接的重要的一环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处方审阅人员必须对错误处方进行如实登记,定期报告院长或医务部门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 处方审阅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 处方由各省医疗机构统一规定格式自行印制
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OTC已经成为全球通用的处方药专有标识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是从药品管理上的界定
调配药品时应注意药品的有效期,以确保用药安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必须详细询问患者的病史 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进行审核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且不得超过10种药品 西药、中成药必须分别开具处方 医疗机构购进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不得超过2种
普通处方保存期限1年 急诊处方保存期限1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2年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3年 儿科处方保存期限2年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10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0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处方永久保存 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医疗机构制剂凭执业医师的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可以使用 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 中成药调剂指按医师处方调配各种中成药的专业操作 医疗机构制剂不得调剂使用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 处方只能由注册的执业医师为患者开具 处方是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是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的
处方是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调剂配发药品的凭据 处方是处方开具者与处方调配者之间的书面依据 处方是只有执业医师才能为患者诊断,预防或治疗疾病开具的用药指令 处方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处方具有技术和经济上的意义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6月公布的 处方药必须凭职业医师或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 处方药不需凭职业医师或助理医师处方也可购买和使用 非处方药必需凭职业医师或助理医师处方才能购买和使用 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处方是只有执业医师或执业药师才能为患者诊断、预防或 处方是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调剂配发药品的凭据 处方是处方开具者与处方调配者之间的书面依据 处方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了临床诊断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 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4天
不具有法律上或经济上的意义 处方是指由执业医师为某一特定患者医疗,预防或其他需要而开具的药方 处方是药品消耗及药品经济收入结账的原始依据 处方是医疗和配药之间的重要书面文件 因处方开具或调配而引起的差错以及造成的医疗事故,医师和药师都负有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专业期刊上发布广告 处方药可以在专业性医药报刊上发布广告 甲类非处方药经批准可以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 乙类非处方药经批准可以发布广告 非处方药可以开架自选
不需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使用的药品 简称OTC 剂量没有限定,可以随便服用的药品 无论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都要注意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