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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保险公估机构中执业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保险公估报告不得存在重大遗漏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对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公正地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性质和业务范围 所属保险公估机构以前从事的业务 所属保险公估机构对公估结果的承诺 所属保险公估机构对价格的要求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客户要求向其说明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首先向客户声明其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性质和业务范围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与保险公估标的当事人约定保险公估结论 保险公估机构与客户签订保险公估业务合同,就客户委托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依法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制定合理的保险公估业务佣金或佣金比率 公正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只接受一家保险公司的委托
“保险型”保险公估人 “咨询型”保险公估人 “技术型”保险公估人 “综合型”保险公估人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利息收入 其他业务利润 公估费收入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要忠诚于所属公估机构的利益,严守秘密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承担对公估业务涉及的相关各方的保密义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对外保密的基础上,可向双方当事人提前透露公估结论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提前透露公估结论
保险公估机构的做法是违反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警告,处以其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保险公估机构的做法是违反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警告,处以其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保险公估机构的做法属于合法的举荐行为,收取报酬是应当的 保险公估机构的做法是违反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吊销其《许可证》
所属保险公估机构以前从事的业务 所属保险公估机构对公估结果的承诺 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性质和业务范围 所属保险公估机构对价格的要求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合同 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公估合同 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保险公估机构依法办理业务,应按法律规定收取报酬
制定合理的保险公估业务收费标准,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按客户要求说明保险公估机构收取的业务费用 以上都是
承保公估风险分析报告 公估业务委托书 保险公估报告 保险公司授权书
理算公估业务 估损公估业务 承保公估业务 理赔公估业务
防灾防损和残值处理 承保公估和残值处理 承保公估和理赔公估 监装监卸和信息咨询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与寿险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不少国家都规定由寿险公司经营 但意外伤害保险的经营性质与非寿险业务的经营性质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少国家允许非寿险公司经营 保险公估人所从事的意外伤害保险公估业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估 意外伤害保险公估主要形式是承保公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