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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只能由国务院改革部门编制 专项规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为规划对象 制定规划要遵守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专项规划是政府指导相关领域内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国家级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部门要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的实施落到实处 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应随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国家级专项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编制部门应将修订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非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参照本办法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规划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
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 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能够以指导意见、产业政策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订年度编制计划 跨省区域规划编制须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编制工作经费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列人预算 组织专业机构对上一期规划执行情况作出分析评价
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的领域 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产能过剩的领域 存在过度竞争的领域
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订年度编制计划 跨省区域规划编制须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编制工作经费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列入预算 组织专业机构对上一期规划执行情况作出分析评价
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的原则 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规划,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的原则
国家级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部门要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的实施落到实处 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应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国家级专项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编制部门应将修订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规划期5年及以上的,应进行定期滚动修订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 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能够以指导意见、产业政策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
国家级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部门要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的实施落到实处 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应随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国家级专项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编制部门应将修订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非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参照本办法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规划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
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 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国有经济控制力相对薄弱的领域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 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地方强制执行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