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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商标局根据审查的需要,可以主动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主动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具有许可合同的效力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不必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注册商标转让后,其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自动无效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商标局根据审查的需要,可以主动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主动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特别引人注目 构成商标的图形越复杂,商标越具有显著特征 构成商标的图形越简单,商标越具有显著特征 将“苹果”二字作为服装上的商标使用,该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特别引人注目 构成商标的图形越复杂,商标越具有显著特征 构成商标的图形越简单,商标越具有显著特征 将“苹果”二字作为服装上的商标使用,该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将“苹果”二字作为苹果酱上的商标使用,该商标缺乏显著性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6个月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集体商标只能集体使用,不能由单独的集体成员使用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可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商标资产既可以是独立商标权, 也可以是以商标权为核心的资产组合 广告宣传和营销管理对商标资产的价值具有维持和助推作用 商标资产不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商标权在任何地域都应该受到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对商标进行比对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只需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无需对整体进行比对
商标的首次注册期限至少为7年 商标的首次注册期限至多为10年 注册商标的续展期限每次至少为10年 注册商标的续展期限每次至多为20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初步审定商标注册申请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 注册商标转让 商标续展
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 集体商标可以许可非该组织的成员使用 集体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使用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 商标局根据审查的需要, 可以主动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 可以主动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 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 字样用于商品、 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商标专用权适合采用拍卖方式交易 商标专用权拍卖应注意商标的驰名性等问题 没有经过资产和市场积累过程的商标的拍卖难以成功。 商标专用权也包括商标使用权,使用权的拍卖可以分为普通使用权拍卖和排他使用权让与。
注册商标具有专用权,而商号没有专用权 商号专用权的地域范围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不相同 注册商标可以转让,而商号不能转让; 商号可以使用数字,而注册商标不能使用数字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对商标进行比对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只需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无需对整体进行比对
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处分权的一种 商标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所有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三类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公司的营业额
各成员可以将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 各成员不应将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 各成员可以规定使用是维持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 各成员不应规定使用是维持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特别引人注目 构成商标的图形越复杂,商标越具有显著特征 构成商标的图形越筒单,商标越具有显著特征 将“苹果”二字作为服装上的商标使用,该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将“苹果”二字作为苹果酱上的商标使用,该商标缺乏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