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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执行投资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经办员在录入有关内容时,发生录入错误的,应及时作取消处理,重新录入。 若当日发现操作差错,应做撤单处理,并按正确数据重新提交交易。 若日后发现操作差错,须按规定处理,因差错造成的损失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 证券公司及其代理推广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份额的转让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案报告或者申请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拟定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托管协议 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的情况登记表、管理人最近两期的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知情的权利 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起设立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与证券公司签订《代理推广协议》,代理推广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交易资金存管银行。 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与证券公司签订《托管协议》,托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
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 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知情的权利 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特殊目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指向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应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禁分支机构对外独立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负责自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主办人员不得管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必须进行第三方托管,证券公司可选择任一商业银行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的托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