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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做其他处理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 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对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同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要求房地产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未使用的年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不包括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原出让方 转让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原出让方和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原土地出让方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原土地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原土地出让方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原土地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要求房地产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对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要求出让房地产时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受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必须取得原土地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必须取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变更协议或更新签订合同 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应缴纳因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补偿金
转让人的权利、义务是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 受让人所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义务范围应当与转让人所原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范围相一致 无论转让几次,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不变 以房地产转让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其实际使用年限是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该宗土地使用权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可以在不同土地使用者之间自由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可以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商品房预售无需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力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原出让方 转让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原出让方和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原出让方和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原出让方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转让人
原出让方 转让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原出让方和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 受让人的使用年限 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 转让人的使用年限
转让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原出让方 原出让方和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原出让方 转让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原出让方和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取得原出让方同意 取得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取得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做其他处理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 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