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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艺术品图录 主办或者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海关总署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租赁进出口货物 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 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进口的货物
从境外进口艺术品 组织境外艺术家参观艺术品展览 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 向境外出口艺术品
以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为目的的艺术品进出境,不适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出境,不适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出境,适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经营单位注册地 艺术品销售地 经营单位所在地 进出口口岸所在地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经营活动;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 境外举办的画展有国内画家参加; 从国外进口油画的经营活动
这两幅作品是在国内创作的,没有经过海关入境,进行展示销售无需审批 该行为属于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境外艺术品,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当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该行为属于以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专家委员会 所在地人民政府 鉴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