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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定了两种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即要约收购与委托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投资者持有―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达25%时,继续进行收购,应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该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要求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持有的股票
收购期限届满,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由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收购期限届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2%的股东,要求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向甲投资者出售其股票的,甲投资者可拒绝收购 甲投资者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投资者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016年7月8日 2016年7月13日 2016年7月6日 2016年7月20日
Ⅰ.Ⅱ.Ⅴ Ⅲ.Ⅳ.Ⅴ Ⅰ.Ⅲ Ⅱ.Ⅳ.Ⅴ Ⅱ.Ⅲ.Ⅳ.Ⅴ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公告和报告,在此期间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通过协议收购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必须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 投资者通过有关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其公告计划收购该公司21%的股份,若该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已达到42%时,投资者应当按照1/2的收购比例公平对待出售股份的股东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已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 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 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未超过30%
Ⅰ.Ⅱ.Ⅲ.Ⅳ Ⅰ.Ⅲ.Ⅳ Ⅱ.Ⅲ.Ⅳ Ⅰ.Ⅱ.Ⅲ
2016年7月8日 2016年7月13日 2016年7月6日 2016年7月20日
吴某系该上市公司投资的某全资子公司的法律顾问 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郑某的岳父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甲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
2016年7月6日 2016牟7月8日 2016年7月13日 2016年7月20日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部分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但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控股股东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应锁定36个月 国外战略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应锁定36个月 境内战略投资者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战略投资者网下配售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应锁定3个月 上市公司董事认购本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无锁定期限制
张某,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经理 李某,甲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郑某的岳父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甲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
甲投资者已经持有A上市公司35%的股份,依法持有的事实发生起第6个月,甲增持A公司1%的股份 乙投资者已经持有B上市公司40%的股份,依法持有的事实发生起第三年,乙增持B公司1%的股份 丙投资者在C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51%,丙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该增持已经影响C公司的上市地位 丁投资者因继承导致在D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甲投资者已经持有A上市公司35%的股份,依法持有的事实发生起第6个月,甲增持A公司1%的股份 乙投资者已经持有B上市公司40%的股份,依法持有的事实发生起第三年,乙增持B公司1%的股份 丙投资者在C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51%,丙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该增持已经影响C公司的上市地位 丁投资者因继承导致在D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