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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不影响患者受孕,但有下列情况者不宜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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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Ⅰ~Ⅱ级者,可以妊娠  早孕者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做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于产褥早期回乳  
早孕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作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I1~I2级者,可以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心功能I3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予产褥早期回乳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Ⅰ~Ⅱ级者,可以妊娠  早孕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后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妇女,可以在孕期作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予产褥早期回奶  
心脏病患者,不宜妊娠  有较明显发绀的先心病患者,经手术治疗后,可以妊娠  有心力衰竭史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妊娠前有心衰史者,不宜妊娠  年龄越大,心脏病史越长,妊娠后心脏的负担就越重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I~Ⅱ级者,可以妊娠  早孕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作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予产褥早期回乳  
妊娠32~34周总循环血量达到最高峰  分娩期心脏负担最重  是围生期严重的妊娠并发症  心脏病影响患者受孕  产后3日内仍需预防心衰的发生  
心功能Ⅰ 级-Ⅱ 级  心功能Ⅲ级-Ⅳ级  既往有心衰史  .左向右分流形心脏病  右向左分流形心脏病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Ⅰ~Ⅱ级者,可以妊娠   早孕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做心脏矫治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予产褥早期回乳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Ⅰ~Ⅱ缎者,可以妊娠  早孕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作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Ⅲ缓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予产褥早期回乳  
妊娠合并心脏病者需要加强产前检查  伴有严重肺动脉__者不宜妊娠  妊娠28到30周心脏负担最重,暴发生心力衰竭  妊娠合并心脏病是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后代,发生先天性心脏病的机会增加5倍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Ⅰ~Ⅱ级者,可以妊娠  早孕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作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予产褥早期回乳  
早孕者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I1~I2级者,可以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做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I3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于产褥早期回乳  
心脏病患者, 不宜妊娠  有较明显紫绀先心病患者, 经手术治疗后, 可以妊娠  有心力衰竭者, 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怀孕前有心衰史者, 不宜怀孕  年龄越大, 心脏病史越长, 妊娠对心脏越不利  
心功能Ⅲ级或Ⅲ级以上者  发绀型心脏病  严重心率失常  既有心力衰竭史  心脏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  
根据心脏病种类、病变程度、心功能等具体情况,决定能否妊娠  产褥期重点预防心衰及感染  在严密监护下,可以选择经阴道分娩  已经妊娠者,应加强产前检查  心脏病患者均不宜妊娠  
紫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Ⅰ~Ⅱ级,可妊娠  孕早期有心力衰竭发作者,应于心力衰竭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术后的心脏病患者,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患者,可在孕期做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发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Ⅰ~Ⅱ级者,可以妊娠  早孕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手术的心脏病妇女,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孕期妇女,可以在孕期做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应予产褥早期回乳  
根据心脏病种类、病变程度、心功能等具体情况,决定能否妊娠  已经妊娠者,应加强产前检查  在严密监护下,可以选择经阴道分娩  产褥期重点预防心衰及感染  心脏病病人均不宜妊娠  
紫绀型心脏病患者经手术矫治,心功能改善为1~2级,可妊娠  孕早期有心衰发作者,应于心衰控制后终止妊娠  换瓣术后的心脏病患者,由于凝血功能的特殊要求,不宜妊娠  心动能3级以上者,产后不宜哺乳  单纯因二尖瓣病变而心功能恶化的患者,可在孕期做心脏矫治手术后继续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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