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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具有该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亦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其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 按照该国法律规定。
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提供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提供侨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其他境外个人提供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外汇局购房核准文件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非居民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购买现房及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银行应将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是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不得为其办理境内原币划转。 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其中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境外个人,按照境内个人办理。 银行应将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境外个人人民币账户。 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其中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境外个人,按照境外个人办理。
有效的注册登记证明 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证明 商品房预售合同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登记凭证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境外汇入的购房款应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户或二手房出让方账户 境外机构的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不得结汇购买商品房 夫妻双方一人为境内个人, 一人为境外个人的, 按非居民购房办理 境外个人在境内可以购买不超过 2 套自住住房
境外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购汇汇出业务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而进行的结汇业务 境外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的,需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业务 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而进行的结汇业务
申请书(包括没有完成商品房交易的原因说明) 原结汇凭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非居民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非居民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取消购买商品房的相关证明
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 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商品房销售合同、 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证明 结汇申请书
银行应将非居民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不得为其办理境内原币划转 外汇按揭贷款购房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购房后结汇履约还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的审核要求执行 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购买商品房,银行可直接办理结汇手续 银行无需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
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外管局核准件
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代表机构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 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的备案和其代表机构的登记、年度检查由民政部门负责,查处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
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一套商品房出售所得资金分次汇出时,必须在相关业务凭证正本上签注,最后一次付出时留存正本 银行应审核税务备案表中记载金额与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一致,申请汇出金额超出税务备案表记载金额的不得办理 办理资金汇出时,转让商品房应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银行不再办理备案
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而进行的结汇业务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而进行的结汇业务 境外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的,需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业务 境外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购汇汇出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