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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的形式 专家参与的形式 独立咨询机构参与的形式 数据资料可靠的形式
参与式方法的目的是让当地人从项目的实施中受益 参与式方法的实施结果可以保证项目完全适合当地受益者的需求 参与式行动偏重于让项目的利益相关者主导项目的实施 参与式方法可以消除社会评价出现偏差的可能性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进行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进行 公众参与的形式有: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 公众参与的“公众”指: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
自主性参与和动员性参与 组织化参与和个体化参与 目标性参与和自由性参与 支持性参与和非理性参与 制度化参与和非制度化参与
公众参与可以使城市规划有效应对多元利益主体的诉求 安斯汀的<市民参与的梯子>为公众参与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城市管治(URBANGOVERNANCE)与公众参与无关 公众参与有利于城市规划实现空间利益的公平
良好的决策质量使得成本降低、进度提前 公众参与可以构建共识,减少或避免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 公众参与可使其获得参与感,增强责任意识,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公众在监督、评价等活动中的力量 公众参与可以使决策与执行者获得当地知识及经验,弥补专家思考的不足 公众参与可以准确预料公众的期望及态度,从而有针对性的做出反应
参与式行动偏重于使项目的利益相关者主导项目的实施 参与式方法的目的是让当地人从项目的实施中受益 参与式方法的实施结果可以保证项目完全适合当地受益者的需求 参与式方法可以消除社会评价出现偏差的可能性
支持性参与和非理性参与 目标性参与和计划性参与 制度化参与和非制度化参与 组织化参与和个体化参与 自主性参与和动员性参与
公众参与项目管理,可以提高决策过程的透明性、可信性与合理性 公众参与项目管理,并不能弥补专家思考的不足,因为专家本身都比较专业,且经验也比较丰富 公众参与项目管理,可满足法律关于公众参与的要求 公众参与项目管理,可以更加明确项目或计划的目标及要求
公众参与可以使城市规划有效应对多元利益主体的诉求 安斯汀的“市民参与阶梯”为公众参与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城市管治(игЫп governance) 与公众参与无关 公众参与有利于城市规划实现空间利益的公平
公众参与应贯穿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全过程中 公众参与对象仅包括可能受到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居民,专家和公众等 公众参与应充分注意参与公众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公众参与至少应采取包括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及其他形式在内的两种形式,征求有关团体,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情况 公众参与的过程、范围和内容 公众意见收集整理和归纳分析情况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或者未采纳情况、理由及向公众反馈的情况等
公众参与能够有效体现城市规划的基础化 公众参与能够有效体现城市规划的法制化 公众参与使城市规划有效应对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公众参与将导致城市规划的制度化 公众参与可以保障城市空间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大于10日 公众参与的调查对象是可能受影响的公众 环评结论需要对公众意见采纳的情沉进行说明和总结 公众参与调查范围仅限于建设项目的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公众参与应贯穿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全过程中 公众参与对象仅包括可能受到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居民、专家和公众等 公众参与应充分注意参与公众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公众参与至少应采取包括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及其他形式在内的两种形式,征求有关团体、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参与式评价偏重于让项目的利益相关者在决策和项目实施上发挥作用 参与式方法可以消除社会评价出现偏差的可能性 参与式方法的实施结果可以保证项目完全适合当地受益者的需求 参与式方法的目的是让当地人从项目的实施中受益
参与主体是公众 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意思自治,自由协商 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参与决策权和监督权 参与的对象主要是影响到公众环境利益的建设项目
公众参与可以使城市规划有效地应对多元利益主体的诉求 安斯汀的“市民参与阶梯”为公众参与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城市管治(Urban Govemance)与公众参与无关 公众参与有利于城市规划实现空间利益的公平
自主性参与和动员性参与 组织化参与和个体化参与 目标性参与和手段性参与 支持性参与和理性参与 制度化参与和非制度化参与
公众参与项目管理,可以提高决策过程的透明性、可信性与合理性 公众参与项目管理,并不能弥补专家思考的不足,因为专家本身都比较专业,且经验也比较丰富 公众参与项目管理,可满足法律关于公众参与的要求 公众参与项目管理,可以更加明确项目或计划的目标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