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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应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法院必要时可以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须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其协商再表决一次 重整计划草案自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后开始执行
自债务人申请重整之日起3个月 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3个月 自债务人申请重整之日起6个月 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欺诈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重整期间,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过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中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债权人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企业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3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欺诈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重整期间,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过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债权人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债务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 因债务人的欺诈而成立的和解协议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时指定 管理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的监督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对于不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有权更换,也有权决定对管理人的报酬事项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如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计划草案仍应由管理人制作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应将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与普通债权分为两个组 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