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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 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 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 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
国土资源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 土地管理部门
出让 租赁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 有偿划拨 无偿划拨
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 国家土地总督察2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常务副部长兼任 兼职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 兼职副总督察2名,由国土资源部2名副部长兼任 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
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 国家土地总督察2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常务副部长兼任 兼职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 兼职副总督察2名,由国土资源部2名副部长兼任 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
平均取得成本 无偿取得成本 有偿取得成本 经济成本 开发投入成本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号)
国务院 国土资源部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市、区)政府土地利用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副总督察2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1名(副部长级) 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1名(剐部长级) 在国土资源厅设立国家总督察办公室(副部级) 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
《划拨用地目录》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不能采取划拨使用方式 只能采取出让使用方式 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
《出让供地项目目录》 《划拨供地项目目录》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 《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 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 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各项土地资产配置政策涉及的具体行业划定和土地收益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分别协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