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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供应商与销售商的约定,不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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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  返还财产  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商之间达成的分割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  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协议  生产商与销售商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  生产商与销售商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的协议  
甲供应商与乙采购商为降低成本达成的统一产品规格的协议  甲企业与其同类乙企业达成的技术合作的协议  为支持抗震救灾,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的固定药品价格的协议  为降低金融危机的影响,甲和乙两家出口企业达成的境内销售避免价格战的协议  
降价处理鲜活商品  因清偿债务降价销售商品  因转产降价销售商品  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  返还财产  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商之间达成的分割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  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协议  生产商与销售商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  生产商与销售商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的协议  
供应商从取得原料,加工到包装所需的生产周期  供应商的设备现代化程度  供应商生产计划的制订与弹性  供应商的库存准备  
因该货物为季节性货物,此时正处于淡季而低价销售  该批货物的有效期限即将到期,而低价销售  为吸引消费者,打击竞争对手,而低价销售  该商场因无力清偿银行的借款,而低价销售  
垄断供应商进行价格歧视能够增加利润  垄断供应商一定能够进行价格歧视  垄断供应商进行价格歧视需要阻止转售  垄断供应商可能不进行价格歧视  
某国际啤酒公司与某经销商约定固定向该经销商出售啤酒的价格  国内几家方便面供应商的代表聚会,就方便面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  国内两家网络运营商为了不浪费网络资源,签署一份竞争合作协议.划分了双方在南北市场的销售范围  某电子产品制造商因经营不景气,为了缓解销售数量的严重下降,与某经营者达成低价转售商品的协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公法范畴,反垄断法属于私法范畴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规范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反垄断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控制市场的构成  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属于一种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不属于知识产权法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以不公平的低价销售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降价处理鲜活商品  因清偿债务降价销售商品  因转产降价销售商品  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降价处理鲜活商品  因清偿债务降价销售商品  因转产降价销售商品  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某国际啤酒公司与某经销商约定固定向该经销商出售啤酒的价格  国内几家方便面供应商的代表聚会,就方便面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  国内两家网络运营商为了不浪费网络资源,签署一份竞争合作协议.划分了双方在南北市场的销售范围  某电子产品制造商因经营不景气,为了缓解销售数量的严重下降,与某经营者达成低价转售商品的协议  
减少搭便车  克服销售商加价  改善售后服务  有利于经营者的市场进入  
最终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某一价格水平  要求销售商不得代理任何竞争产品,并且承诺一定的销量  销售商只从供应商购买用于转售的一类商品  货物全部销售后支付货款  
公法范畴  具有经济法性质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  
甲供应商与乙采购商为提高质量而达成的统一产品规格的协议  甲企业与其同类乙企业达成的技术合作的协议  为支持抗震救灾,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的固定药品价格的协议  为降低金融危机的影响,甲和乙两家出口企业达成的境内销售避免价格战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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