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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条件 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的条件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保险事故理赔的条件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 但人身保险除外 如果投保人为不受法律认可的利益投保, 则保险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有一定的特殊性, 不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 就可认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仅指现有权利, 不包括期待利益
保险利益为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人身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 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和条件 投保人丧失了保险利益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订立了保险合同,由于保险人是善意的,该保险合同有效
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原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人身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为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人身利益
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
双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保险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投保人的投保和保险人的承保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没有对保险标的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支付;财产保险合同则可以用诉讼方式请求支付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比财产保险合同要长
保险利益应当在何时存在,才能作为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是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一般来说,投保人和保险人能以保险合同的约定排除或者限制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维持具有意义,但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没有意义 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
保险利益应为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人身利益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双方可以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通常来说,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即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人身保险实践通常都将交付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规定有等待期条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承担的时间早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