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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 甲、乙、丙、丁、戊认购了天成公司40%的股份 股款于2010年3月1日募足,公司创立大会于3月20日召开 公司设立后,被一些股东发现甲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甲补缴,乙、丙、丁、戊不承担责任
公司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 甲、乙、丙、丁、戊认购了天成公司40%的股份 股款于2010年3月1日募足,公司创立大会于3月20日召开 公司设立后,被一些股东发现甲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甲补缴,乙、丙、丁、戊不承担责任
若公司未成立,丁仅能请求甲承担该侵权责任 若公司未成立,丁应先向甲请求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乙、丙承担 若公司成立,则由公司自动承受该侵权责任 无论公司是否成立,该侵权责任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
甲采用股份代持方式与丁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乙 乙持有丙40%的股权,且拥有管理控制权 乙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丙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 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乙 乙持有丙30%的股权,且拥有管理控制权 乙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丙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甲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乙 乙持有丙45%的股权,但不拥有管理控制权 乙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丙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甲采用股份代持方式与丁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乙 乙不得融资 乙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丙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甲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乙 乙持有丙30%的股权,且拥有管理控制权 乙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丙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甲未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设立乙公司 乙持有丙45%的股权,但不拥有管理控制权 丙根据监管需求预设立特殊目的机构戊 丁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