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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可行性分析报告 招募说明书 协议文本 投资策略报告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 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方式为商业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目标债权人为企业法人
招募书 可行性分析报告 协议文本 公司章程 验资报告
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原始期限至少在10年以上的次级债务 经中国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有担保的并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 在到期日前最后5年,长期次级债务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 长期次级债务不能计人附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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