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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期限届满的,合营企业必须解散 合营企业清算的,清算委员会成员-般应当在合营企业出资人-方的董事中选任 合营-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合营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企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企业破产
视同外方合营者自动退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另找外方合营者 外方合营者可以采用分期出资的方式继续缴付
A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 B.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或应诉 C.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D.合营企业解散时,其剩余财产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
合营企业的董事 中国的注册会汁师、律师 第三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
注册会计师、律师 审批机构指派人员 人民法院指派人员 合营企业选任的董事
“清算委员会人选应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公司董事中选任” “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委员会在任期间有权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
合营期限届满的,合营企业必须解散 合营企业清算的,清算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出资人一方的董事中选任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公司董事中选任” “清算委员会人选应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委员会在任期间有权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
合营企业自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成立 合营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 合营企业合同可以约定不以出资比例分配企业利润
合营企业应该报审批机构批准后解散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的,应当组成清算委员会或者指定1—2名清算人员进行清算 合营企业可以聘请国外的注册会计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 清算委员会制定的清算方案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合营企业清算的,清算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出资人一方的董事中选任 合营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企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企业破产 合营期限届满的,合营企业必须解散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或应诉 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营企业解散时,其剩余财产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