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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25% 5m,50% 7m,75% 10m,80%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按气筒高度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都属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指标体系 某烟囱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超标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未超标,则可视其为超标排放 GB 16297—1996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是否在某一地区执行首先是由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决定的 任意一个排气筒都须同时遵守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限值
排气筒高度20m的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标准为5.1g/h 排气筒高度20m的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标准为5.1g/h 排气筒高度30m的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标准为5.1g/h 排气筒高度30m的氯化氢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三级标准为0.46g/h
3m,25% 5m,50% 7m,75% 10m,80%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达不到该要求的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位于标准中某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内插法计算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20m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一、二级 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 排气筒高度除遵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以上。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需按相应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按气筒高度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都属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指标体系 某烟囱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超标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未超标,则应视其为超标排放 GB16297-1996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是否在某一地区执行首先是由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决定的 任意一个排气筒都须同时遵守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限值
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30m的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三级标准为22g/h 排气筒高度40m的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三级标准为11g/h 排气筒高度20m的炭黑尘、染料尘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三级标准为1.3g/h 排气筒高度30m的氯化氢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三级标准为1.3g/h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必须同时达标,否则其中任何一个超过均认为超标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或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有一项必须达标,两者均超过为超标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周围 200 米半径范围的建筑 5 米以上 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 200 米半径范围内的建筑 3 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 50%执行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 15 米 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 15 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
从排气筒排放的废气必须满足所在功能区的排放标准 排气筒高度须遵守相应的排放速率标准值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1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5m以上 不能达到相应的高度时,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3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不可用内插法计算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以外推法计算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 m。若必须低于15 m,其排放速率标准值以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根、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以外推法计算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可用内插法计算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按气筒高度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都属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指标体系 某烟囱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超标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未超标,则应视其为超标排放 GB 16297—1996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是否在某一地区执行首先是由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决定的 任意一个排气筒都须同时遵守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限值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5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5m以上 不能达到相应的高度时,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排气筒高度须遵守相应的排放速率标准值 从排气筒排放的废气必须满足所在功能区的排放标准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大小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