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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纳入国家计划调控的企业破产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一般由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申请只能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前不能撤回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由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审查与受理 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破产程序的终结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的管辖,不适用管辖权转移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需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纳入国家计划调控的企业破产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申请只能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前不能撤回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南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纳入国家计划调控的企业破产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县级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县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地级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