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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保险公估机构中执业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保险公估报告不得存在重大遗漏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对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公正地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对保险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即使保险人对公估报告不满意,保险人也必须接受 对保险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对公估报告不满意,如能证明公估机构存在舞弊行为,也可以不接受其结果
公估报告是保险公估工作的全面总结,是保险公估机构向委托人提供的反映保险公估工作内容和结果的一种公证性文件 保险公估报告一式三份,一份归档,两份送交委托方,作为其理赔的依据 保险公估报告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公估报告作为保险双方进行保险理赔结案的依据,可以协调保险双方的理赔分歧,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取得中国保险业协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举办的培训,不断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技能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举办的培训,不断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技能
保险公估人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始终 只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处理索赔和理算,而不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 保险公估人是一种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性 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承保公估人和理赔公估人两类
对保险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被保险人对公估报告不满意,保险公估人应重新公估 如果保险人对公估报告不满意,保险公估人应重新公估 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报告不满意,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人继续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只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向本机构的保险公估业务人员发放"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保险公估机构向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本公司从业人员发放执业证书前,应当到当地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办理该持有人执业证书的登记注册
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开展保险公估活动,应主动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举办的培训,不断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技能
在日本和韩国,保险公估人一般只能受聘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公估工作,不可以为被保险人服务,我国的保险公估人也属于这种类型 在法国,则明文规定保险公估人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 英国的损失鉴定人和美国的公共损失理算人只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损失查勘、理算,美国的独立损失理算人则只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 在德国和意大利,各类保险公估人都可以接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公估服务
对于受理的保险公估业务应与委托人口头达成委托协议 业务受理合同或委托书应明确业务委托范围及委托人授权范围 保险公估公司根据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他有关方提出的公估委托申请,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业务委托一旦成立,保险公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该重合同,守信用,认真完成委托事项
保险公估人所从事的意外伤害保险公估业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估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与寿险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不少国家都规定由寿险公司经营 但意外伤害保险的经营性质与非寿险业务的经营性质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少国家允许非寿险公司经营 意外伤害保险公估主要形式是承保公估
职业道德约束具有法律效力 职业道德是社会对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人们的一种特殊道德要求 职业道德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履行其职业责任,从事保险公估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普遍遵守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 是社会道德在保险公估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开展保险公估活动,应主动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举办的培训,不断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技能
保险公估人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始终 只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处理索赔和理算,而不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 保险公估人是一种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性 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承保公估人和理赔公估人两类
对保险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被保险人对公估报告不满意,保险公估人应重新公估 如果保险人对公估报告不满意,保险公估人应重新公估 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报告不满意,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人继续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公估要求包括:公估人员介绍查勘方法,讨论重点查勘范围 明确公估依据:保险法律,保险有关条款以及双方其他契约 公估要求包括:委托人应该提供单证,出险报告,报损清单和其他有关资料 做到以事实为根据,进行科学分析,强调以修理为主,以部件替换为主,尽量以他人救助为主,并追求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