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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减刑由执行机关决定 张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减刑由检察机关决定 张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减刑由基层人民法院裁定 张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减刑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
对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再次进行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依法被判处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再次进行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判处拘役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个月
5 年 10 年 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 20 年
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 有期徒刑的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0年 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人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方法计算 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执行2年以上刑期后,方可减刑 本次可减刑1年半 本次减刑后,下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 减刑后,张三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
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段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可为3年 判处无期徒刑的姜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为12年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被法院限制减刑的雯某不得减刑 所有的减刑都必须经过法院的审理裁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3 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累犯不得适用减刑 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时候,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第二次减刑最早可以在2008年10月进行 甲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对于第二次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如果第二次减刑后,甲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在实际执行10年以后,对甲进行假释
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0年有期徒刑 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13年 15年 15年以上20年以下
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对有期徒刑缓刑犯减刑后,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1年以后,可以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10年 15年 10年以上15年以下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对于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最少为2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对于没有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至少为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对于原判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不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人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用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对于曾经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