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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德国甲公司与杭州的乙公司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资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人民币60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合计200万元出资,在北京设立一家合营企业。2004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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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甲公司出资的场地使用权,其作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作为乙公司出资的专有技术,其作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由德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价值30万美元的机器不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作为甲公司出资的场地使用权,其作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作为乙公司出资的专有技术,其作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由德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价值30万美元的机器不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双方无须订立合营企业协议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可以不适用中国的法律  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自订立时生效  
该场地使用费没有低于同类场地使用权的价格,再调高使用费是没有根据的  需要调整场地使用费,也必须在执行合营企业合同5年以后  合营企业合同约定的合营期间为10年,在该期限内乙公司不能变动场地使用费  即使因经济发展、供需状况和环境条件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最多也不能超过三次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双方同意,双方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经合营各方签订并同意后生效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同意,并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合营企业方能解散  甲企业有权自行向审批机关提出解散合营企业的申请  乙公司应当对合营企业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乙公司应当向甲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在没有和甲公司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即私自向审批机关递交审批材料,申请批准  合同规定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外方的出资占80%  乙公司和甲公司的非现金出资部分的作价金额由两公司自行协商确定,而没有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评估  甲公司作价200万元出资的机器设备的价格明显高于同类产品国际市场的价格  
该场地使用费没有低于同类场地使用权的价格,再调高使用费是没有根据的  需要调整场地使用费,也必须在执行合营企业合同5年以后  合营企业合同约定的合营期间为10年,在该期限内乙公司不能变动场地使用费  即使因经济发展、供需状况和环境条件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最多也不能超过三次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双方同意,双方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但是合营企业协议无需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视同甲公司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  视同甲公司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乙公司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  乙公司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另找合营者承担甲公司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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