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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个别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单项指标控制 重点控制制度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合法 达到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总量控制指标就合法 达到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就合法 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就合法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企业事业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和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求,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和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求,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污染物数量 污染物排放浓度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污染物排放的种类
污染物总量控制 污染物排放控制 改善环境质量 污染物排放去向控制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总量 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 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
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企业事业单位只需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对于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不管
根据国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有关要求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指标 分析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并提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纳入所在地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必要时提出具体可行的区域平衡方案或削减措施,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目标管理要求
实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大幅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实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较大幅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通过治理、限制或关闭污染物排放企业等措施,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和环境质量状况达标 依法关闭所有污染物排放企业,确保污染物“零排放”,难以关闭的,必须限期迁出
标准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 污染物控制制度 排污控制制度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不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未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