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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市政管理部门
业主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建设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
城市所有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 挖掘道路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工程建设需要穿越道路架设管线设施时,施工单位应当首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学校、公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道路主管部门 道路产权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 道路主管部门 交通主管部门 公路交通部门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据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道路出现坍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修复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据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道路出现坍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修复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标志 道路出现坍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修复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6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2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可以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 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需经巾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蜮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上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