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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汇总向其中一方的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 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由纳税人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当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借房产,自交付出借房产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由纳税人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支持城乡道路客运业发展,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合同约定应付租金日期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6个月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建制镇范围内使用土地的自然人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县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国企业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在农村用于经营用的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对企业厂区外的公共绿化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 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由纳税人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