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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 每次可扣除 800 元的修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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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利、红利所得  稿酬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偶然所得  
按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扣除800元或20%的费用  教育费附加  有效凭证上的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财产所有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额  每次收入额减除20%的费用  每次收入额扣除800元的费用  每次收入额扣除3200元的费用  
Ⅰ、Ⅱ、Ⅲ、Ⅳ、Ⅴ  Ⅱ、Ⅲ、Ⅰ、Ⅴ、Ⅳ  Ⅴ、Ⅰ、Ⅲ、Ⅱ、Ⅳ  Ⅱ、Ⅰ、Ⅳ、Ⅴ、Ⅲ  
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全月薪金收入-2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动报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稿酬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技术发明奖免征个人所得税  军人的转业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行的建设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允许从收入中减除  个人转让财产,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  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实际发生合理的修缮费,以每次800元为限  
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承租方  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时, 应以产权凭据为依据;对无产权依据的,以实际取得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由于转租人不是产权所有者,转租人取得的该项转租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元的,减除费用为 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所得  股息所得  彩票中奖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承租方  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据为依据;对无产权依据的,以实际取得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由于转租人不是产权所有者,转租人取得的该项转租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元的,减除费用为 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全额扣除  在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扣除  在收入总额30%以内的部分扣除  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扣除  
全年应税收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应税收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或每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年应纳所得税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船员的伙食补贴不计入其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费用扣除标准是2000元/月,不能再扣除附加费用扣除标准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扣除800元或定率扣除20%的费用  教育费附加  有效准确凭证上证明的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则产所有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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