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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沿海国的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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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沿海国  所有联合国会员国  所有与所属国建立了外交关系的国家  所有国家  
沿海国享有与领海一样的主权与管辖权  沿海国享有对自然资源的专属管辖权  其法律地位与公海相同  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辅设海底电缆与管道的自由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还享有行政、民事、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管辖权。因此,若其他国家要航行通过此区域,需沿海国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军事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一国专属经济区是该国大陆架的上覆水域  一国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是其领土的组成部分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管辖权  除沿海国可以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外,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  
任何沿海国都享有专属经济区权利  专属经济区制度将会影响其上空或底土的法律地位  其他国家要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必须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  其他国家要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任何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必须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  
毗连区属于沿海国领土  毗连区内沿海国可行使主权  若沿海国未宣布专属经济区,则外国渔船可在沿海国毗连区内捕鱼  若沿海国宣布了专属经济区,则外国船舶可以在沿海国毗连区内走私  
沿海国享有开发和利用、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得到沿海国的许可后,其他国家可以在专属经济区内自由捕捞  外国船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捕鱼必须得到沿海国的许可  得到沿海国许可的外国捕鱼活动,需要遵守沿海国的管理规定  
无害通过权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上覆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主权  航行管辖权  
沿海国对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承担国际义务  沿海国对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享有主权权利  沿海国享有绝对的主权权利  沿海国有义务确立有关生物资源的捕捞总量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一样都不是领土,都不是固有的,都不需要宣告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都是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  其他国家的飞机飞越专属经济区必须要通知沿海国  其他国家在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和轨道必须要按照沿海国划定的线路进行  
确定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  确定本国的捕捞能力  允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  允许其他国家建筑人工岛屿及设施  允许各国从专属经济区开始紧追权  
所有国家都可以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  所有国家都可以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无须征得沿海国同意  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是自然存在的,不需要宣布  沿海国对于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任何明文公告  
主权权利  优先权利  主权  独占权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自然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利  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船舶航行和作业绝对自由,不受任何约束和管辖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航行自由的权利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  
沿海国对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承担国际义务  沿海国对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享有主权权利  沿海国享有绝对的主权权利  沿海国有义务确立有关生物资源的捕捞总量  
主权  主权权利  优先权  独占权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而沿海国对于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二者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而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  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因而不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领土范围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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