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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之日起( )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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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4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__会批准  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股票发行经申请核准后,发行人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发行股票,核准文件仍然有效,不需要重新经证监会核准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发行人全体董事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之日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之日  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最后次签署之日  中国证监会在指定网站第一次全文刊登之白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4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  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4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甲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甲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甲公司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6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  如果甲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不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应当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自行确定  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  
非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非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非公众公司申请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提请股__会批准,经公司股__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由证券公司承销  
Ⅰ、Ⅱ  Ⅰ、Ⅱ、Ⅳ  Ⅱ、Ⅲ、Ⅳ、Ⅴ  Ⅰ、Ⅱ、Ⅲ、Ⅳ、Ⅴ  Ⅰ、Ⅲ、Ⅳ、Ⅴ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4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  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必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4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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