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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只有制定法,而不包括判例法;英美法系则恰好相反 和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具有变革相对缓慢,保守性的特点 大陆法系实行法典化,而英美法系则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 大陆法系在诉讼中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
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但是发展过程中也同样受到日耳曼法的巨大影响,我们可以称它为“罗马——日耳曼法系” 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所以即使是在当代,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也是没有地位的 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 从法律结构传统看,大陆法系法律结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中法官居于中心地位;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成文法的形式编纂法律;英美法系国家则从不采用成文法的形式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英美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则仅指判例法
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但是发展过程中也同样受到日耳曼法的巨大影响,我们可以称它为“罗马——日耳曼法系” 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但是在当代,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地位也有提高的趋势 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被告人主义 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法律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 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
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 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
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只是指制定法,法理、判例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往往以编纂而成的法典形式出现 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的角色
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但是发展过程中也同样受到日耳曼法的巨大影响,我们可以称它为"罗马一日耳曼法系" 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但是在当代,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地位也有提高的趋势 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被告人主义 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法律基本结构是在刑法和民法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大陆法系只有制定法才是正式法律渊源,而英美法系则只有判例法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无此分类 在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纠问制,而英美法系则一般采用抗辩制 大陆法系在法律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而英美法系的法律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
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但是发展过程中也同样受到日耳曼法的巨大影响,我们可以称它为“罗马一日耳曼法系” 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所以即使是在当代,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也是没有地位的 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 从法律结构传统看,大陆法系法律结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但是发展过程中也同样受到日耳曼法的巨大影响,我们可以称它为“罗马——日耳曼法系” 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但是在当代,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地位也有提高的趋势 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 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法律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 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