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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结期限可以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审终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简易程序审理
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
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
当事人各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一次开庭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当庭宣判
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改为适用简易程序 审判组织可以职权直接改为适用简易程序 不能改为适用简易程序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议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独任庭进行审理,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 法院对民事案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有权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改为适用简易程序 审判组织可依职权直接改为适用简易程序 不能改为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改为适用简易程序 审判组织可依职权直接改为适用简易程序 不能改为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认为合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转换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以及相关事项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各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一次开庭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当庭宣判
审判人员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情简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转入普通程序的案件自程序转化之次日起起算审限
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民事案件,在上诉审中也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 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简易程序的适用 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民事案件不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