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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品种、规格、适应证、剂型及给药途径的不同 药品类别、规格、适应证、剂量及给药途径的不同 药品类别、规格、适应证、剂型及给药途径的不同 药品品种、包装、适应证、剂型及给药途径的不同 药品品种、包装、适应证、剂量及给药途径的不同
处方药的批发销售 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生产 非处方药的批发销售 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生产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批发销售 处方药的零售 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 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
处方药、非处方药必须由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购买 处方药、非处方药均可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处方药、非处方药必须由取得《药品经济许可证》的企业经营 医疗机构可以适用处方药、非处方药
根据剂型、剂量、适应症等不同,既可作为处方药又可作为甲类非处方药 根据剂型、剂量、适应症等不同,既可作为甲类非处方药又可作为乙类非处方药 根据剂型、剂量、适应症等不同,既可作为中药又可作为中西药复方制剂 根据剂型、剂量、适应症等不同,既可作为口服剂型又可作为注射剂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生产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批发销售 处方药的零售 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 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
药品零售企业禁止经营肽类激素 红色标识用于甲类非处方药和用作指南性标志 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 中西药复方制剂不得作为乙类非处方药
药品类别,规格,适应证,剂量及给药途径的不同 药品品种,规格,适应证,剂量及给药途径的不同 药品品种,规格,适应证,剂型及给药途径的不同 药品品种,包装,适应证,剂型及给药途径的不同 药品品种,包装,适应证,剂量及给药途径的不同
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处方药、非处方药 处方药、非处方药必须由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 处方药、非处方药必须由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营 处方药、非处方药均可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购买
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经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根据的是药品的安全性
按疗程购药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适应证 在使用非处方药时,切忌"无病用药" 病愈为止,防止滥用 按说明书用药区分"慎用"、"忌用"与"禁用"
使用国家药监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分组成的复方制剂 使用处方药活性成分的复方制剂 经国家药监局研究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适应证、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 改变非处方药的给药途径、给药剂量和适应证,而不改变剂型的 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非处方药的生产或者进口
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非处方药的生产 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非处方药的进口 使用SFDA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分组成新的复方制剂 经SFDA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适应证、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 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处方药的生产和进口
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非处方药的生产 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非处方药的进口 使用SFDA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分组成新的复方制剂 经SFDA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适应证,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 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处方药的生产和进口(2009年考试真题)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生产处方药、非处方药的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他商业企业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经SFDA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适应证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在申请注册的同时可申请为非处方药 我国遴选非处方药的原则是: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 甲类非处方药不准在大众媒介上广告宣传 购药者凭医师处方即可在社会药店零售购买和使用处方药 乙类非处方药可采用网上销售方式销售 经批准的商业企业无需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即可零售乙类非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