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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位监测频率为枯、平、丰水期 水位监测频率为一期 水位监测频率为二期 水质监测频率为一期
新建项目无现有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分别对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平,丰水期的地下水水位,水质各监测一次 新建项目,若有近2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改,扩建项目,若掌握现有工程建成后近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观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新建项目,若有近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Ⅱ类地下水适用于各种用途 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2次(平、枯水期) 利用污水灌溉必须经过环境地质可行性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征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能施行 Ⅳ类地下水不宜饮用
一级项目,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点/层 二级项目,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点/层 三级项目,项目场地上游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1个点/层,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点/层 三级项目,评价区面积大于50km2时,每增加30km2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层
监测地下水水力坡度 监测地下水基本水质因子变化趋势 监测含水层渗透系数变化 监测地下水特征水质因子浓度变化
单项组分评价 综合评价 地下水级别划分 污染物迁移特征分析
若有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若有近3年内每年一次枯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不需补充监测 若有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不需补充监测 若有近3年内每年一次丰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不需补充监测
单项组分评价 综合评价 地下水级别划分 污染物迁移特征分析
新建项无现有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分别对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平、丰水期的地下水水位、水质各监测一次 新建项目,若有近2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改、扩建项目,若掌握现有工程建成后近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观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新建项目,若有近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潜水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 7 个 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 2-5 个 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得少于 1 个 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得少于 3 个
一级项目,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点/层 二级项目,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点/层 三级项目,项目场地上游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1个点/层,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点/层 三级项目,评价区面积大于50km时,每增加30km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层
若有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不需补充监测 若有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若有近3年内每年一次枯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不需补充监测 若有近3年内每年一次丰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不需补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