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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具有的条件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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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该资质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  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独制定《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该办法无效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而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应依法给予处罚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创造条件  编制城乡规划应充分考虑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后,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造成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  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  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行为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布,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意见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  
规划行政等级  相应资质等级  技术资质等级  规划编制经历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有相应的技术准备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名称,地址  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  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单位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审批与城乡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审批与城乡规划宣传  城乡规划编制与城乡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编制与城乡规划宣传  
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有依法确定的办公场所、名称  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城乡规划管理包括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城乡规划管理包括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供的城乡规划方案和文本,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造成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城乡规划审批与城乡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审批与城乡规划宣传  城乡规划编制与城乡规划管  城乡规划编制与城乡规划宣传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乡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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