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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破坏生态环境的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的 可能造成国际收支不平衡的
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破坏生态环境的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的 可能造成国际收支不平衡的
《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和单独关锐区香港和澳门 我国的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权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理进口或出口 对于限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对于限制进口或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自然人可以成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对外贸易法适用于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与陆地邻国间的边境贸易也受对外贸易法的调整 香港作为我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和单独关锐区香港和澳门 我国的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权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理进口或出口 对于限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对于限制进口或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自然人可以成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对外贸易法》适用于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与陆地邻国间的边境贸易也受《对外贸易法》的调整 香港作为我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对外贸易法》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的 破坏生态环境的 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需要禁止进口的
《对外贸易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外贸易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地区 《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
《对外贸易法》修正案对外贸经营者的主体范围扩大到个人 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取消了外贸经营者的概念,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外贸经营者 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取消了外贸经营权审批制,改为实行备案登记制 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仍然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和单独关税区香港和澳门 我国的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权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理进口和出口 对于限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对于限制进口或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破坏生态环境的 骗取国家退税的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口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