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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自(),应选择在原址继续营业、或临时停业、或与其他营业性机构合署营业等方式,并在变更申请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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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 未开业的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 以上的。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 未开业的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 以上的  
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商业银行拨付各个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要经中国银行批准  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域设立  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反金融监管法规  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  
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商业银行拨付各个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也没有单独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不由总行承担,也没有单独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不由总行承担,但具有单独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具有单独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天-1个月  1天-6个月  3天-1个月  3天-6个月  
分行  分行级专营机构  支行  自助银行设施  
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二类支行变更营业场所  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1年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变更分支行所在地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须有一定的资本  商业银行总行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监会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自己承担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银监会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银监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5天以上,3个月以内  4天以上,4个月以内  3天以上、6个月以内  2天以上,5个月以内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须有一定的资本  商业银行总行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非独立的法人资格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业的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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