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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处分不动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致使不能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不能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
欠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其他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税务机关均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纳税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债权 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 必须由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税务机关为原告,以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为被告 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 对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债权,税务机关不能行使代位权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形定期公布 纳税人欠缴税款,处分不动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致使不能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不能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
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低价转让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