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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有一个儿子名小军,已30尚未结婚。胡某从前一个战友之女小慧,人亦贤慧,胡某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母亲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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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现金2万元部分无效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  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涉及到现金20万元的部分无效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涉及到现金20万元的部分无效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娴自由  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儿和大儿之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小儿之女可以代位继承胡某遗产  大儿之女属于胡某的转继承人  养女不再享有继承权  
涉及现金20万元的部分无效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涉及到现金2万元的部分无效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涉及到现金2万元部分无效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小军的婚姻自由  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该部分有效  
涉及现金2万元部分无效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涉及到现金2万元部分无效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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